【导语】: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接受询问,提交相关材料,交纳证件工本费用,在取证时间领取证件;
暂居满一年的银川市、石嘴山市辖区常住户口居民可跨市在石嘴山市、银川市就近申领;
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
定居国外临时回宁人员可在暂住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
暂住人员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仅限商务类);
再次申请签注的(暂住人员再次申请商务类除外),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办理期限
首次申请15工作日内办结;
再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符合急事急办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100元/本
一次有效签注20元(一个目的地)
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一个目的地)
提交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近照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薄)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吴忠、固原、中卫所辖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16岁以下免交派出所意见);现役军人提交本人的军官证、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提交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遗失或毁坏的,提交遗失或毁坏情况说明。
5、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